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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继续做好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2001〕2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10-19
黑国税发〔2001〕2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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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西安会议精神,全国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完成。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期完成安装任务。各地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安装单位做好安装工作,保证按期完成安装任务。安装要求仍按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执行,国税部门要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保证安装工作顺利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安装前后的技术检测工作。安装费用由安装单位在现场安装时一次性收取。
  二、做好整机防暴检测工作。加油机防暴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国税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防暴安全工作。安装单位在安装税控装置时,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暴检验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安装的税控装置必须取得整机防暴检验合格证书。对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整机防暴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加油站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安装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由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各地国税部门要对前期已安装的税控装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存在问题或已拆线的税控装置,统计清楚后报给安装单位,由安装单位进行维修。
  五、对通过技术检测和整机防暴检测的加油机税控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铅(签)封,税务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安装工作结束后,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安装的税控装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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