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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青国税征字〔2001〕2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3-29
青国税征字〔2001〕2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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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青海省国家税务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延期纳税款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征字[2000]645号)精神,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现就有关审批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批的延期缴的税款,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基层征收单位意见”一栏,均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签章;“上级税务机关核批”一栏,由州、地、市国家税务局签章;“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批”一栏,由省国家税务局核批,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审批过程中,均应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各地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求为一式五份,并应于该笔税款缴纳期前2日内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以上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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