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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1998〕8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24
鲁国税流〔1998〕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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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落实措施,严格执法,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意见》的实施,及时开展自制啤酒消费税的税源调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杜绝漏征漏管,保证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填列《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并于99年1月底前连同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2、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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