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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1998〕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9-25
鲁国税函〔1998〕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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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4号通知(鲁国税流【1998】9号通知转发)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各牌号卷烟,按总局核定的价格确定卷烟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一律以纳税人1998年5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凡各地已确定的卷烟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与98年5月份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补征税款。
    二、关于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下发丙类卷烟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目前丙类卷烟的计税价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通知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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