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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司《关于查补税款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8]10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2-03
京地税营[1998]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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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接到我市一些区、县地税局反映,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工作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被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享受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就此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查补税款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国税外函[1997]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查补税款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
     国税外函[1997]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1996年12月3日来函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被查补的税款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的问题,经研究,我司意见,对未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经查出需补缴税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的规定处理,即对该补缴税款一律不予以计算超税负返还。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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