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减免和退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1995年2月28日 附: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