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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1995〕35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5-01-26
鲁国税发〔1995〕3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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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省消费税座谈会研究讨论的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我省金银首饰现状。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在零售环节征收,扩大了征收范围,增加了征管难度,为了正确贯彻落实政策,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需对金银首饰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企业经营现状。请各市地按照所附《金银首饰经营情况调查表》的要求,抓紧布置,据实填写,务于2月中旬前将调查情况及调查表汇总上报省局。(本条废止)
    二、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认定登记问题。
    1、认定登记机关。为了便于全省对纳税人的统一管理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纳税人的认定登记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
    2、认定登记有关问题的衔接。为了不影响现有
    单位的经营,经与省人行协商,省人行将按有关规定精神尽早尽快对现有经营单位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允许继续经营的单位,将其《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移送省国家税务局,以备纳税人认定登记时查对。省局将省人行移送经营单位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市地,以便企业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3、认定登记手续。经营金银首饰的单位,必须办理消费税的认定登记。
    现有单位持填写好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认定登记申请,经逐级审核盖章后,集中到省国税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由省国税局审核后发给经营单位《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对于新办的经营单位,持省人行准予经营的批件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按规定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资料,逐级审核盖章后,到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仍按现行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并将有关变更或注销情况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本条废止)
    三、《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使用与管理。
    1、购货单位必须持《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两证”)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证明单》,为了不影响现有单位在申办“两证”期间的正常经营,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帐务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经营成果的单位,进货前可以凭《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资料领
取《证明单》,每笔进货业务只能领取一份,并要及时交回《证明单》第四联注销领取记录。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以及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单位,一律不得提供《证明单》。
    2、纳税人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转入正常经营,
    其每月进货后,《证明单》第四联可于次月纳税申报时集中交回其提供《证明单》的主管国家税务局,经查验核实无误后,注销领取记录,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3、《证明单》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逐级申请领用。
    4、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重视和加强对《证明单》
的保存与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建立管理档案和管理台帐,对《证明单》的领用人员、数量、时间、编号以及注销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登记。
    5、《证明单》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盖章有效。(本条废止)
    四、征收办法
    金银首饰消费税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法,不得以任何名义实行定期定额等其他征收办法,对帐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的,限期建立健全帐务,在规定期限不能建立健全帐务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可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本条废止)
    五、关于销货退回问题
    购货方发生退货,在注销《证明单》时,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增值税规定的销货退回有关凭证和资料,以备检查核实。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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