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一〔19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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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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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税品,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逐级上报省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将另行规定。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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