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鲁税一〔199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1-09
鲁税一〔199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09
 
字体: 【】 【】 【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税品,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逐级上报省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将另行规定。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九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