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京地税地[2009]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16
京地税地[2009]2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16
 
字体: 【】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2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的四项成本金额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确定。
    四、核定四项成本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类型适用的核定标准,分别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四项成本=不同类型对应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清算建筑面积
五、本通知中不同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未调整期间,2008年以后竣工的开发项目暂按2008年标准核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未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
 

房地产类型
竣工年代
核定单位成本(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
及底商
2001及以前
1386
2002
1402
2003
1469
2004
1502
2005
1486
2006
1512
2007
1586
2008
1798
高层住宅
及底商
2001及以前
2425
2002
2435
2003
2621
2004
2807
2005
2769
2006
2790
2007
2987
2008
2997
多层办公
2001及以前
2270
2002
2270
2003
2511
2004
2502
2005
2450
2006
2480
2007
2738
2008
2700
高层办公
2001及以前
3130
2002
3113
2003
3414
2004
3370
2005
3295
2006
3330
2007
3670
2008
3844

说明:多层是指七层及以下的住宅或办公楼,高层是指七层以上的住宅或办公楼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