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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青地税发〔2008〕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04
青地税发〔2008〕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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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
  此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土地,以宗地为单元调查各类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税收缴纳情况。
  二、基本政策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应税土地的等级,依据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并作为计税依据;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宗地为单元,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地测量,以实际测定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清查的方式
  此次清查工作主要采取“全面比对、重点实测”的方式,即各级地税机关利用土地管理等部门地籍调查、土地清查和测绘等信息和数据,与纳税人申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对于比对存在差异的土地,利用先进的测量技术进行实地测量,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和免税土地面积,并依法处理;同时,对纳税人土地涉税信息数据进行调整,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
  纳税人要积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的清查工作,及时提供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等有关资料,协助地税机关等部门做好实地测量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并搞好清查工作的宣传和纳税服务等工作。
  四、清查的时间
  此次税源清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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