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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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财法〔201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2-01
大财法〔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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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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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税〔2011〕942号
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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