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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1]7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28
京财税[2001]7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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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各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用于各类经营(包括出租)的,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对各资产公司利用回收的房地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租赁业务和其他经营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文免税政策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明确。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
    以帐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
    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
    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
    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
    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
    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
    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
    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
    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
    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五、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财
    政、税务部门及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执行中
    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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