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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8〕2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1-28
辽地税函〔2008〕2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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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鞍山、锦州、丹东、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036 号)“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运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对我省应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名单和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1、庄河市地方铁路有限公司;
    2、海岫地方铁路局;
    3、锦州高天铁路公司;
    4、朝阳北保铁路有限公司;
    5、丹东地方铁路管理局。
    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6号)执行。 
    三、享受免税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将企业房产和土地的面积、具体用途及建造时间、价值等相关情况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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