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发票填开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7-04
 
字体: 【】 【】 【

为规范工业企业收购再生资源的发票开具行为,从2012年8月1日起,工业企业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收购再生资源时,可使用发票信息采集系统自行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开具发票时需备注城乡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向城乡居民个人以外的单位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销售发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