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7-04
|
为规范工业企业收购再生资源的发票开具行为,从2012年8月1日起,工业企业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收购再生资源时,可使用发票信息采集系统自行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开具发票时需备注城乡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向城乡居民个人以外的单位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销售发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