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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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23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0-29
京财税[2008]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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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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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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