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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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22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1-05
京财税[2008]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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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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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08]2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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