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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京财税〔2010〕29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31
京财税〔2010〕29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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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地产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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