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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10〕2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1-30
吉地税发〔2010〕2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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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一、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前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解读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提高纳税人的认知度。
  二、认真做好开征前的税种核定工作。各地务必在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综合征管系统/税收管理/核定管理/核定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登记应缴纳税种”中完成有关外资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种核定工作。“核定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
  三、加强税收会统核算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在税收会统核算中,要准确反映出外资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收数据。
  四、强化一税一费的源泉控管。利用总局下传数据,建立外资企业税源数据库,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对重点税源实行动态管理。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扣代缴等环节加强对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源泉控管。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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