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票〔199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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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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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全省邮政系统可作报销凭证的票据纳入省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全省邮政业使用的可作报销凭证的收款收据票据纳入省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6月30日前将原邮政业可作报销凭证的票据进行清理、登记,未加盖“报销无效”章的票据不得使用。
二、鉴于全国邮政、电信机构分设后,对邮政票据国家邮政总局尚未作出统一规范的实际,尽量减少邮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损失,省地税局决定邮政业现行的收款凭证只作为处理内部业务使用,并加盖“报销无效”章。需向用户开据的“辽宁省邮政专用发票”要同时加盖“邮政日戳”和开据人名章方可使用。有关我省邮政业使用的经营性收款收据纳入地方税务管理范围界定问题,省地税局将根据全国邮政系统票据式样规范后,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三、在全国邮政系统票据式样统一前的过渡期,暂定的“辽宁省邮政专用发票”票样由省邮政局提出需求,省地税局确定。“辽宁省邮政专用发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各市邮政局要将每半年的发票用量计划提前报送所在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组织印制,套印市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微机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四、各市邮政部门按所在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邮政业发票。
五、纳入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辽宁省邮政专用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对邮政业发票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七、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各级邮政部门应主动向用户提供“辽宁省邮政专用发票”,严禁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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