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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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11〕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27
吉地税发〔20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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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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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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