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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226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0-21
京财税[2008]22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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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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