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0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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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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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2007]68号 2007年8月16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一、关于对利用废石是否征收资源税的问题。为了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源,对采用堆浸工艺,且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废石,仍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云地税发字[1994]01号)规定的“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 二、对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各地要按要求抓紧申报,在省政府尚未批准之前,仍按原适用税额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一、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标准见《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附件1)。 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四、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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