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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7]15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7-31
京财税[2007]15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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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 七月 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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