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管理,我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鲁国税发〔2010〕65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