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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财税〔2006〕1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30
财税〔2006〕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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