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 [2006] 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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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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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54号)的有关规定,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我省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均应按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二、为加强省级资源税收入管理,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税一[1994]36号)文件的规定,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我省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均应向东营市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由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关市地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收管理一处)反映。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3、现有企业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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