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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 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黑国税函〔1998〕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0-15
黑国税函〔1998〕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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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委办厅局供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六部门《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湖通知》(黑价联宇[1998]34号)已下发各地政府,现就如何贯彻落实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要从讲政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抓好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意义。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和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征收,若有违反,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二、在贯彻落实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中,要注意加强同当地物价、经贸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把握好“改革、改组、改造的政策界限,对三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每证减按10元收取工本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要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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