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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6]4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12
京地税营[1996]4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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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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