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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资源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鲁地税流字[1996]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6-07
鲁地税流字[1996]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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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井口均在枣庄市境内,存在跨区域开采济宁市境内煤炭资源情况。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并经征求你们的意见,现将上述三煤矿的资源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的资源税,按枣庄73%、济宁27%的比例划分缴纳。 
  二、枣庄市负责对上述三煤矿的征收管理。上述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的资源税属于济宁市的部分,由企业按纳税期依确定的比例计算汇拨济宁市微山县地方税务机关。 
  三、枣庄、济宁两地税务机关应本着相互支持、互谅互让的原则,积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并及时相互通报有关税款征收等情况,认真做好税款征收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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