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1998〕140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02
|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钼矿资源税税额的意见》(商地地税发[1998]0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将钼矿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078元,并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