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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9-08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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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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