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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813
核心提示:辽地税票〔1998〕2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9-08
辽地税票〔1998〕2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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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各市外经贸委(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在辽宁省境内,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报领购贷代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有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向大连市地税局纳税的国际贷代企业,可持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或大连市外经贸委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我省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大连第三印刷厂集中印制,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印制发票的审批程序不变。
    四、货代发票自1998年10月1日开如启用,旧版《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停止审批印制。已经印制的可继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五、为加强使用对货代企业使用货代发票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省地方税务局、省外经贸厅、将共同对使用货代发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七、原辽地税票[1997]49号文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有6日 国税发[19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口货物货人、发货人及国家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贷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贷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贷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贷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贷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贷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措施集中印制(贷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贷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展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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