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鲁财税[2000]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2-07
鲁财税[2000]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07
 
字体: 【】 【】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修、筑路等工程取土是否应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问题执行不一。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资源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l号)文件的规定,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所用粘土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应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在实际执行中,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在施工地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施工地取土用作他用或在施工地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二、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取土,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