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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4]3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03
京地税营[2004]3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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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各局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发现问题尽快报告,以便市局统一协调部署。
    
    二ОО四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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