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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税外收费行为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湘国税发[1998]0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6-10
湘国税发[1998]0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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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自3月下旬至5月上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税务代理及税外收费项目认真开展了自查清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市的自查清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检查情况表明,一些地方国税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范围、超标准收 费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税外收费行为,关系到国税机关的社会形象,也是促进依法治税,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规范税外收费行为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并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严禁自立名目乱收费,搭车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收取行政性收费,必须予以公开,增强透明度。各级征收机关要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四、严禁将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或业务规程内应提供的服务由无偿变为有偿的非法收费,或交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五、国税机关进行税收征管而提供的,必须由纳税人填报的各种资料、表格及自编非正式出版的纳税辅导资料,不得向纳税人收费。
  六、国税机关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局向省财政厅批印的《湖南省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不得以普通收款收据或其它非法定票据替代。收费票据的填开必须坚持一事一票。
  七、国税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行收费的部门负责开具收款票据,由机关指定的其它专门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八、各级国税机关的纪检、监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性收费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九、凡对收费项目名称、依据、标准、对象未予以张榜公布和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初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再次检查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奖资格。
  十、凡发现有自立名目收费、搭车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实:1.所收取款项,由省局全额收缴;2.对发生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3.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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