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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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税[2005]1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1
财税[2005]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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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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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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