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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缴纳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辽地税二〔1996〕1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5-27
辽地税二〔1996〕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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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实行在其各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办法。为方便对其应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分行所属支行,办事处的业务和委托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就地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暂定为此类贷款业务取行的贷款利息收入额。
    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贷款利息收入×5%×城建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贷款利息收入×5%×教育费附加率
    上述公式中的“5%”为营业税税率
    本文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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