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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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二〔1995〕00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1-10
大地税二〔1995〕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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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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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长海县财税局、市国税各分局、各区、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此,经协商,从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市国税局系统不再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贸市场、个体业户除外),由市地税局系统负责直接征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条例公布之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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