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180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1]2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8-06
鲁地税函[2001]27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06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乡镇行政建制调整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1]16号)。现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5]鲁财税字21号文件)的规定,对部分市反映的乡镇撤并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乡镇,其整个行政辖区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县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镇,其整个行政辖区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县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乡,其整个行政辖区按1%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一年八月六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