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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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函〔1999〕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7-08
大地税函〔199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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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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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
近接部分基层局关于建制镇及所辖的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为了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对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执行百分之五的税率。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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