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7〕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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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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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现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使用的征收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具体规定之前,暂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即税票)。
二、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应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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