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38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5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省局1996年下发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通知》(辽地税二[1996]112号),对有关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何返、退问题规定的不够具体,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减免流转税而发生退税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的规定,在退还流转税的同时,凭有关税务机关的退税证明退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征收流转税后,财政予以返还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