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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1997〕2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12-23
粤地税发〔1997〕2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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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现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使用的征收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具体规定之前,暂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即税票)。
    二、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应从199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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