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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5]9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6-21
京财税[2005]9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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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ОО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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