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200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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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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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 ,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扣减定额标准上浮20%,即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