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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5]60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5-17
京财税[2005]6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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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北京海关、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
    二ОО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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