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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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函 〔2006〕1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31
大地税函 〔200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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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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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房产税、土地税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市内四区(含园区)的纳税人,其坐落在市内四区(含园区)房产(土地)所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统一由房屋、土地管理并核算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自 2007 年 1 月 1日起,市内四区(含园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坐落在市内四区(含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包括预征、清算税款)。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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