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确定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新地税发〔2006〕22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1-01
新地税发〔2006〕2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1
 
字体: 【】 【】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后,各地反映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没有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的余值扣除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