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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19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29
京财税[2006]19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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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194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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