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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云地税农字〔2005〕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14
云地税农字〔2005〕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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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实施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全面了解、掌握当前房地产发展情况及相关税源情况,加强税源监控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便利源泉控制、严格征管的要求,合理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实行“一窗式”征收;要做好税收征收的有关宣传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二、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政策以及销售不动产发票管理等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及时交流、反馈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各地在一体化管理中有何好的办法与措施,请及时编写地税简报进行交流。

四、各地要在1230日前,将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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